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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厉打击惩治涉 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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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545 更新时间:2023年05月12日17:00:23 打印此页 关闭

河北省人民法院

河北省人民检察院

河北省公安厅


关于严厉打击惩治涉

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


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,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。2022 年 12 月 1 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正式施行,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。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,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有关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一 、本通告所称涉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活动,主要包括:

(一)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(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)、电话卡(含物联网卡、流量卡)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等。

(二)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,具有改变主叫号码、虚拟拨号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、软件。

(三)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或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。

二 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 、符合本通告条项情形,尚不构成犯罪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条项情形的涉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人员,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,采取限制其有关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、暂停新业务、限制入网等措施。

四 、符合本通告条第二、三项情形,尚不构成犯罪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,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五 、涉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,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,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以犯罪论处。上述人员的亲友应主动规劝并协助其早日投案自首,在亲友规劝、陪同下投案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,本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、电话等形式投案。

六 、到案人员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七 、涉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,珍惜机会,尽快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罪行,争取宽大处理;逾期拒不投案、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
八 、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,切莫贪图小利,心存侥幸,直接或变相参与涉“ 两卡 ”违法犯罪活动 。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,均有义务检举揭发,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,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、控告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举报电话:110。

河北省人民法院

河北省人民检察院

河北省公安厅

2023年4月25日


关于严厉打击惩治涉 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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